國銀金租5宗違規被罰370萬 資本充足率計算不審慎等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3〕20號、21號、22號、23號、24號、26號)顯示,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租賃業務“三查”不到位且租賃資金流向禁止性領域、資本充足率計算不審慎、以不宜變現所有權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船舶租賃業務不符合監管規定的業務經營形式的違法違規行為。
吳榮樣、徐珊珊對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船舶租賃業務不符合監管規定的業務經營形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田忠華對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資料圖】
于超對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宜變現所有權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莫燕鋒對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業務“三查”不到位且租賃資金流向禁止性領域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深圳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罰款370萬元;對吳榮樣給予警告;對田忠華給予警告;對徐珊珊給予警告;對于超給予警告;對莫燕鋒給予警告。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國家開發銀行旗下唯一的租賃業務平臺,也是境內第一家上市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126.4238億元。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于港交所上市,股票簡稱為“國銀金租”,股票代碼為“1606.HK”。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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